云南盐津一男子为传宗接代默许妻子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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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试管婴儿、人工授精等辅助技术解决了一些不孕症患者的问题,但也随之产生了一系列“借腹生子”“借精生子”等挑战社会伦理道德的问题。近日,昭通市盐津县人民法院柿子法庭审理了一件为传宗接代,丈夫默许妻子与他人同居、生子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图片来源网络乾某来自于农村,年经亲戚介绍后,与同村的秀某结为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女儿,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幸福得让同村人羡慕。但随着女儿的长大,谁也不会料到,这个家庭会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而支离破粹。年,乾某有再生育一子的迫切希望,在其已进行结扎且复通手术失败无法再生育的情况下,乾某给妻子出主意,让其与邻村的男子同居,只要可以生下儿子,其他都可以不计较。年至年期间,乾某默许妻子与他人同居、生子,而乾某一直以父亲的名义为后来出生的孩子办理出生证、购买奶粉,扮演着一个合格的“父亲”。年,在秀某与他人连续生育三个女儿后,乾某放弃了,开始拒绝抚养秀某生育的女儿,秀某带着三个女孩靠别人救济为生,无奈,秀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乾某离婚。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秀某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其二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感情名存实亡,婚姻已无存续必要,根据双方的意见,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共同生育的两个女儿由乾某抚养,秀某与他人生育的三个女儿由秀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双方没有上诉,一场闹剧就此收场。法官寄语:案子结束了,却开始了一个婚姻的悲剧,因为他们精心策划的“借精生子”毁于一旦,今后他们的生活重担、众人的闲言细语以及残酷的冷眼都将是他们所要面对的。“借精生子”、“代孕”均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其二人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乾某默许妻子与他人生育的孩子,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被抚养权,如果不是秀某自愿放弃,乾某也应当对后来出生的三个女孩尽抚养责任。再者,“借精生子”显然是有悖于当前的道德观念。本案中的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所谓的“借精生子”行为,双方都是明知和自愿,其性质与婚外情并无区别。无知起闹剧,其二人的行为让一个家庭支离破碎,闹剧收场,却让三个女孩开始了一个不一样的人生。(来源:盐津县人民法院柿子法庭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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