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交通事故不幸造成3人死亡,是一个让人痛心的悲剧,而悲剧背后的真相更值得大家反思和警醒!”12月28日,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称,现已查明造成3人死亡的盐津县“7·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诸多原因:人员超载;货物超载;司机超速;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各级交管部门交通安全监管不力。
事故突发
电动三轮车坠崖致3人遇难
据通报,年7月13日,驾驶人谭某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从盐津县豆沙镇长胜村坪子社驶往豆沙镇长胜大桥方向,随车搭乘吴某、包某二人。当天清晨5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林丰公路一个右急转弯下坡路段时,疾速行驶的三轮车向左侧跑偏后驶离路面,翻坠到该盘山公路20米高的下台公路上,三轮车严重受损,当场造成乘车人吴某、包某二人死亡,驾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许死亡。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昭通市政府成立昭通市盐津县“7·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起因
超载+超速+各方监管不力
经过深入调查,该事故调查组查明了这起事故发生背后的原因,值得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特别是司机朋友从中吸取教训,加强防范,平安出行。毕竟,行车安全,是车辆驾乘者离回家最近的路。
目前,已对这起交通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的各级监管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
据通报,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包括:
驾驶人谭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该车核载1人,实载3人);驾乘人员及所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公斤);
通过急弯路段时超过规定时速(该路段限速15公里/小时,肇事车辆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45公里/小时),致使三轮车右转弯时向左跑偏后驶离路面并翻坠悬崖。
该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也很多:
驾驶人谭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违反与豆沙镇派出所签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以及谭某本人签署的《严禁非法营运保证书》《承认书》(禁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规定的“不违章载人、人货混装、超速行驶、超载行驶、不符合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条件的坚决不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等规定,驾驶非公告三轮车上路行驶”;
林丰公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已排查到的临崖事故隐患点未及时建设防护设施;
盐津县公安局豆沙派出所作为豆沙镇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在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参与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致使该事故参与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驾乘非公告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
豆沙镇人民政府对豆沙镇道路交通安全参与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指导、督促和组织力度不够;
豆沙镇党委、镇政府在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监督责任,加强豆沙镇对道路交通安全参与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盐津县政府在监督指导各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下辖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不够,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警示
事故预防不容忽视
安全重于泰山,针对这起较大交通事故,昭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辖区进行事故通报、警示教育,并促使昭通各地各级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作用,认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指导督促各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尽快制定非公告电动两轮、三轮、四轮车专项整治方案,落实责任和措施,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快农村道路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步伐,最大限度地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突出抓好生命防护工程和“五小工程”建设,全面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三)各级交管部门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同时指导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制度的落实到位和农村公路“应急三堵、重点三治”的全面开展,抓好“聚会宴请交通安全三保证”等措施的落实,切实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申时勋通讯员宋星坤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