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年度报告的范围:凡于年12月31日前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办理年度年度报告事宜。二、年度报告的时限:截止日期6月30日。逾期未办理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连续三年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年度报告的途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以向负责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报告。特此公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6月1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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