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条文浅学系列之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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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本条是关于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请求同时存在时处理。

失踪的自然人同时有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是各申请人基于各自不同目的和理由,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法院依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发现符合宣告死亡情形的,法院将会依法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判决具有死亡证明的效力。

学“典”案例:宋某、刘x寿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云XXXX民特X号}

申请人宋某、刘x寿、刘某1、刘某2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刘X与申请人刘x寿系父子关系,与宋某系夫妻关系,与刘某1、刘某2系父子(女)关系。因其年2月10日在盐津县发生车祸坠入大关河中,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X为死亡。

法院查明:被申请人刘X,男,汉族,生于年3月26日,云南省盐津县人,系申请人刘x寿之子,宋某之夫,刘某1、刘某2之父。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刘X驾驶云C×××××号轻型货车,从盐津县庙坝镇驶往豆沙镇方向,在行至彝绥线豆沙镇××狮子××处,其所驾驶车辆向左跑偏驶离路面后翻入大关河中,造成随车五人当场死亡,后盐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组织开展搜救,未发现被申请人的下落。至今,被申请人刘X下落不明。法(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年3月4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刘X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被宣告死亡人刘X,因意外事故,经盐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多方查找,并经本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刘X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刘X已死亡。申请人请求宣告刘X死亡,事实清楚,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刘X死亡。(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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