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2月16日,郑某友驾驶一辆通俗二轮摩托车搭载其细君刘某分从盐津县柿子镇驶往盐津县城区方位,9点15分许,当其行驶至景昭线K+M(小地名:柿子镇风云马寨)路段,与对向葛某辉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产生刮擦,致使摩托车驾乘人员双双被“弹出去”,万幸的是摩托车驾驶人郑某友全程按规章佩带了平安头盔,可是受了点微弱擦伤。悲惨的是,乘坐人刘某分未按规章佩带平安头盔,致使头部及体魄不同水平受伤,病院就诊已痊愈出院。
在本次事情中,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葛某辉未按操纵范例平安驾驶灵活车,摩托车驾驶人郑某友驾驶灵活车超车时未提早开启转向灯、未保证平安的前提下超车,依据《中华群众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的关系规章,民警认定葛某辉、郑某友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情中承当平等肩负。
肩负编纂: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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