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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某与被告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桑某偿还原告申某货款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生效的义务,原告向延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桑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股权、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以及线下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2月7日凌晨3点,原告申某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提供被执行人桑某的下落,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即刻驱车赶往登封市,将被执行人桑某拘传至延津法院。
返程的路途中,被执行人直称“没有钱,无能力偿还”,延津县人民法院干警便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又对其说明如若不履行法律生效的义务,延津县人民法院将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了解到后果的严重性后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偿还该笔货款。
来源:延津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