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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面貌,提升城市品味,努力营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应广大人民群众呼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乡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决定自即日起全面开展县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私自占用城市公共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石墩或者其他障碍物、建(构)筑物,妨碍他人通行。
二、严禁车辆乱停乱放。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城区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内或其他指定区域,临时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有效路面。所有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禁止停放僵尸车(包括车况残旧、严重破损、号牌缺失、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无主车辆等)。
三、严格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城区道路全段禁止摆摊设点、店外、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市场经营主体和个人均不得在门前店外吊挂堆放杂物,严禁乱泼乱倒泔水污水,严禁乱扯乱挂、乱倒垃圾。
四、规范设置门头牌匾及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市场经营主体和个人应按规划要求设置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严禁在城市建(构)筑物立面、人行道、树木、绿化小品或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摆放、悬挂各类广告、灯箱、广告牌、宣传品及宣传条幅。
五、严禁弱电管线私拉乱扯。移动、联通、电信、广电和公安监控等架空管线不得随意设置。重点排查整治弱电线网乱接乱拉、借杆架线、跨街连接、电杆倾斜、废弃杆线残留等影响市容环境现象,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城区主次干道地下管沟、管网预埋现状,有条件下地的弱电管线一律下地,暂不具备下地条件的采取套管、贴墙、捆扎等方式,统一梳理,集中架设,确保管线整齐、美观、安全。
凡存在上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改正的单位或个人,将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阻挠、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延津县城市管理委员会
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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