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6日,盐津县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成功化解一场至亲之间的矛盾。
姚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5月协商离婚,婚生女小张约定由张某抚养,年7月张某因犯罪入狱,年6月,姚某诉至盐津县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同年8月,法院依法判决小张由姚某抚养,年2月姚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执行查明,小张今年七岁,一直跟爷爷张某万、奶奶杨某共同生活,申请人姚某在孩子未满周岁时就外出务工,法院判决将小张变更由姚某抚养,祖孙三人得知后均表示强烈反对。
由于本案涉及人身权关系的抚养权纠纷执行案件,当事人关系特殊,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张某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将未成年女儿小张交给姚某的行为。张某服刑入狱,7岁的小张长期随爷爷、奶奶生活,祖孙三人坚决反对变更抚养关系。申请人申请执行兑现判决,普通的执行方式根本达到法律预期的效果。我院执行干警结合法律、情亲、风俗实际,邀请到当事人家族内亲和当地村社干部协助,“共治”化解难题。
通过执行干警、村社干部、家族长辈与祖孙三人长达五个小时的沟通和劝导之后,祖孙三人终于转变了观念:小张由最初“不认姚某是我妈”转变为血浓于水理解母亲的辛酸;杨某由最初的“敢把孩子带走就跳楼”的狠话转变为对以后教育孩子的叮嘱;张某万将浓浓的不舍深藏心中,嘴上不断叮嘱姚某“要好好待孩子!”。姚某也认识到自己过去没尽到做母亲的责任,承诺将会加倍呵护孩子,把孩子抚养教育成材,每年至少两次带孩子回家看望老人。并当场给付二老.00元,用以感谢二老过去的辛勤付出。
执行目标实现,案结事了,皆大欢喜。孩子跟着母亲生活可以有更好的教育条件,母亲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更加重视孩子抚养教育。尊重亲情风俗,沟通交流和解,老人释怀,母子团聚,三代欢喜。法院结合实际开展执行工作,寻求基层协助,邀请家族参与,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共治”执行难。(文:刘家羽/网络配图)
责任编辑: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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